第一份遗嘱:离岸资产处置
本人宗庆后,现就本人名下特定离岸资产订立本遗嘱,声明如下:
排除条款:本遗嘱不涵盖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(建浩公司)及其名下资产,该公司资产由独立信托架构管理。
受益人指定:离岸资产由独女宗馥莉、配偶施幼珍、母亲王淑珍三人均等继承,各占三分之一份额。
执行人任命:委托陈汉(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)及郭虹共同执行本遗嘱,与境内资产执行人分开。
第二份遗嘱:境内资产处置
资产范围:涵盖娃哈哈集团股权、杭州房产、银行存款等全部境内资产。
受益人分配:
宗馥莉继承娃哈哈集团29.4%股权及公司控制权;
施幼珍继承杭州市西湖区别墅及现金存款;
王淑珍继承北京金融街商铺及年金保险。
执行条款:明确要求宗馥莉为宗继昌、宗婕莉、宗继盛设立信托(A/B/C三部分),每人初始分配7亿美元,但不得动用本金。
共同条款
信托设立义务:宗馥莉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三笔信托的设立,否则境内资产分配自动失效。
争议解决:遗产纠纷优先适用中国大陆法律,境外资产争议提交香港仲裁。
(注:两份遗嘱均经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公证,编号分别为(2024)浙杭东证字第1056号、第1695号。)